强制性要求
我国法律规定,车辆若要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必须按照规定缴纳交强险。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是强制性要求驾驶司机投保的一项保险内容,并且投保金额和相关投保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
交强险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以此为基础制定交强险条款。
保险责任规定责任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在责
任限额内负责赔偿。这里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责任限额
不同时期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有所不同,责任限额规定如下:
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人民币,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人民币,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人民币3。
保险费用规定
基础费率
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对不同类型车辆的基础费率有详细规定。例如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等适用对应的费率标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