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所驾车辆又是在保险公司的投保车辆,作为事故的当事人应及时报案。如果自身受伤或有其它情况无法报案的,应委托其它人代为办理。
当事人应保护好第一现场,并及时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而且要及时携带保险单,行驶执照到保险公司书面报案。
填好报案登记后,交由理赔人员审阅,确系无误后,领取《出险证明》和出险通知书》,认真填写。另外,当事人还要协助理赔人员查验受损车辆。
领取事故车辆理托(承)修单,凭该单到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理受损车辆。如果要求到其他地方修理,必须在托修单估价范围内修理,超出部分,修车质量及其他后果自负。
结案或修车后应在一周内将单据交回保险公司。
如果是一般车损事故,没有人身伤亡应提供以下证明单据一是出险通知书(单位盖章);
二是出险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三是事故车辆修理托(承)修单(单位盖章,修理厂盖章),
四是修车发票(公车提供复印件,私车交原始件),
五是结算清单,维修车辆施工单)原件,
六是修理材料清单(材料明细表)原件。